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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称受赠人有权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救灾捐赠

2008/05/09 14:03:19 来源:中新网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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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民政部日前公布施行了修订后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中新网5月9日电据民政部网站消息,为适应救灾捐赠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救灾捐赠工作,民政部对《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民政部部长李学举于2008年4月28日签发民政部第35号令,正式向社会公布实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办法》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办法》强调,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办法》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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