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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政府机构改名后拖欠工程款13年

2008/04/25 08:58:43 来源:人民网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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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十余年追债无果(记者调查)张耀宁绘

13年前,签订合同时,李华基怎么也不会想到,这个工程会将自己卷入一场漫长的讨债“马拉松”。本来简单的工程债务纠纷,却因为政府机构调整,改了名字,新官不认旧账而变得复杂起来。

近日,我们接到广东茂名市李华基的来信后,赴当地调查此事。

一纸合同,拉开讨债“马拉松”

2008年4月11日,我们跟随李华基来到他当年亲手盖起的宿舍楼前。历经十多年风雨洗涤,楼体早已光彩不再,55岁的李华基百感交集,“这是我的第一个工程,也是最后一个工程。”

在部队从事基建工作12年的李华基,退伍后到电白县建筑工程公司任职。1995年5月9日,经人介绍,他承接了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市政管理处(下称市政处)宿舍楼建设工程,建筑面积1808.422平方米。双方约定,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后,余欠工程款按1.5%计月息。5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市政处将现建宿舍连同土地、单位小汽车和其他财物通通抵押给李华基。

由于市政处经费困难,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工程中途停工。在市政处再三要求下,李华基只好垫资续建,前后共借贷67.4万元。七层楼盖好了,李华基却欠下了150多名农民工的工资和高息贷款。

1997年2月3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3个月后,市政处未按合同付清工程款。自此,李华基开始走上讨债的漫漫征途。

在2000年12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上,我们看到经双方核实确认的工程款尾数为49万余元。按照约定利息,截至2008年3月31日,扣去中间零星还款,初步计算本息共计近150万元。

改名换姓,新单位不接旧债务

2001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以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为基础,从电白县划出羊角、坡心等五镇,设置茂港区。2002年5月,“茂港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下称管理处)设立,覆盖了市政处的原职权范围。市政处虽未明文撤销,但事实上已停止运作。

2002年6月23日李华基再次找到市政处时,得到一张单方“声明”:“今后市政处的人、财、物由茂港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代接代管,以后一切债务由管理处负责,债务纠纷由管理处处理。”李华基找到管理处却被告知:“管理处和市政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单位,所有债务与我处无关,要钱找原来的市政处。”事实上,管理处接管了原市政处的人员及原市政处享有的中国第一滩景区门票20%收益权、喷水车及办公地点等。改了名,换了官,只接债权,不接债务。

据了解,2003年8月,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更名为“茂名市茂港区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降格为副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开发区的债权债务清偿工作,并承担原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的债权债务。

4月11日,我们找到了茂港区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这里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看门。他告诉我们:“要办事去找公用事业管理处。”

再审改判,法院开出法律“白条”

李华基搞不明白,为何政府机构换块牌子就不认旧账了。2003年12月,讨债无门的李华基将市政处(法定代表人李国权)和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李文河)一并起诉到法院。

茂港区法院于2004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由市政处付清原告本金及利息,管理处对市政处债务无能力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判决生效后,被告始终拒不执行。

眼看茂港区法院执行受阻,李华基只好向茂名市中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2005年3月,茂名市中院作出将本案提级执行的裁定。2005年5月9日,管理处向法院申请再审,当日茂港区法院即决定立案再审,并于8月29日作出了戏剧性的改判,以“二者主管机关不同,不能看作同一法人单位”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中管理处所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2008年4月15日,我们得到茂港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执行情况的书面说明。院方表示,在再审判决生效后,该院即对市政处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市政处“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实际上是一个名存实亡的空壳单位,故该案未能执结。”

把债务判给一个名存实亡的空壳单位,茂港区法院实际开出的是一张法律“白条”。

2008年4月24日,我们向有关律师咨询。他认为,法院再审对两被告的主体认定没有错误,但判定管理处不承担债务不妥。市政处虽然名义上还存在,但由于管理处是无偿接收市政处资产的,因此管理处有责任以无偿接收的资产权益来偿还原市政处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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