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都市报·奥一网讯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条件一旦出现,劳动者提出签订,用人单位就必须签;劳动者离职基本“零成本”:“老弱病残”员工,企业必须自己承担……昨日,全国人大代表、省工商联会长陈丹提出,《劳动合同法》过于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导致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他建议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对社会各界争论焦点问题明确界定。
通过调查,陈丹发现,不少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与过去的《劳动法》相比,柔性条款减少,刚性条款增多。如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条件一旦出现,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
特别是规定企业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对方意见并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陈丹举了一个例子,东莞一个贴牌生产“耐克”的台湾鞋厂,实际用工就有10万人。企业认为,20人的人数限制没有区分大小企业的不同情况,规定过于刚性。
陈丹承认,《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保障劳动者利益的条款,出发点是好的,但也是一把双刃剑,既保护了劳动者,也让一些恶意破坏劳动关系的有可乘之机,如劳动者离职基本“零成本”,这些增加了企业的管理风险和难度。同时,企业使用试用期雇工、临时工以及解雇的成本提高,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增加。
《劳动合同法》大大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还规定“老弱病残”员工,企业必须自己承担下来,不能随意推向社会。变更劳动合同要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调整工作岗位也要与员工协商沟通……陈丹认为,这些都使企业自由、有效配置人力资源受到限制。
《劳动合同法》鼓励员工向企业叫板?他说,这是认识误区。目前不排除社会上有一些恶意搞事的人,借《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机,向企业提出大幅加薪或者经济补偿等不合理的要求,否则就闹事。一旦发生劳资纠纷,一些地方劳动部门就要求企业花钱解决问题,容易形成闹事有理、闹事才能解决问题的假象。
他还点出,一些企业未能站在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劳动力供求关系变化角度考虑问题,将企业用工成本上升和一些企业搬迁或倒闭完全归咎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
陈丹建议,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对法律原文、社会各界争论焦点问题明确界定。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山寨厂”。针对当前法律表述模糊的条款,在相关实施细则未出台前,有关部门应灵活把握执法力度,做到公平、不偏颇。
同时,引导企业及时调整转型,即从过去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转型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改变目前“低成本-低技术-低利润”的路径依赖,转向依靠“管理”、“技术”、“市场”来获得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