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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嫌疑人 律师须在场

2008-01-24 08:57:50 来源:南方网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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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分组审议两院报告,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

审讯嫌疑人律师须在场

本报讯(记者田霜月实习生邢佳咪)刑事审讯采用“车轮战”容易造成“冤案”!昨日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在分组审议两院报告时建议,应该规定看守所审讯犯人时必须有外人比如律师在场,或者进行全程录像;这样如果嫌疑人翻供就可通过录像判断是否有理,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冤枉。

司法应朝“宁可放纵不可错冤”发展“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都不可能做到绝对的不枉不纵,一个坏人不放纵,一个好人不冤枉。”朱列玉说,在动乱的社会里往往冤枉得多,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司法应该朝着“宁可放纵一些人,宁愿有些坏人没抓住,都不能冤枉好人,或者尽量少冤枉好人”这个思路去发展,当然也不能走向极端,放纵坏人。

他认为,最近几年出现的“佘祥林”等冤案,很大程度就是因为个别司法机关抱着“宁可错杀不可放过”的心态,他提到了有的公安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采取“车轮战”,在嫌疑人被审得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让其签了字。所以他认为,应该规定看守所审判犯人时必须有外人比如律师等在场,或者进行全程录像,如果全程录像,这就可以通过整个审讯的过程来判断翻供是否有理,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冤枉。

陪审员任命应进一步规范“陪审员成了摆设!”朱列玉表示,自己早些年曾做过一个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调查,发现有个别地方聘请“下岗女工”做陪审员,她们还帮法院打扫卫生、装订卷宗,身兼多职,严重影响了陪审员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昨天,他再次提到这个问题,说最近几年情况有了好转,但在陪审员的提名、任命方面还要进一步规范化。他认为陪审员应该由人大来提名和任命,同时提高准入门槛。

朱列玉说,并不是说陪审员一定要有多高的文化素质和法律修养,但是他们一定要有一定的专业素养。比如离婚案件可以找居委会里面长期从事婚姻调解工作的人来当陪审员,而房产纠纷案件就可以找房地产中介。他还提出,在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陪审员也不能让审案法官自行决定,要用摇珠来决定,摇到了谁就让谁来做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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