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我省2008年春节放假休息7天(2月6日-12日),即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
具体安排如下:
2月6日(除夕)、2月7日(春节)、2月8日(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2月9日(星期六)、2月10日(星期日)照常公休,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2月11日(星期一)、2月12日(星期二),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上班。
不能停止生产和工作的单位放假办法,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今年多个节假日调整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从今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
根据《办法》,从今年起,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新年(元旦)仍放假1天,国庆节仍放假3天。
《办法》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为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小幅增加节日加班费问题受到劳动者的广泛关注。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由于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已进行了修改,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制度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这一调整改变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
根据调整后的计算基数,以元旦为例,劳动者在元旦当天加班,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2000元为例,则加班费基数为月工资的70%即1400元,除以20.83后,再乘以300%即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约为201.6元。
劳动保障部门还提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和在公休日加班的“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发放,“补休”还是“补钱”也不得随意。
因公不休年假可获三倍工资补偿新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条例》指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延伸阅读:为何调整法定节假日?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此前就法定节假日调整问题表示,现行节假日安排有几个不足,一是传统文化特色仍显缺乏。清明等传统节日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纪念意义,即使不能法定休假,民间也会自发组织一系列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居民生活与工作的矛盾。二是法定节假日安排过于集中。三是存在以法定节假日代替个人假期的倾向,大多数群众只能集中选择在公共假期出行,群众的利益和出行质量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