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燕岩村坑口、迳口两村小组的十几户村民因高速路建设房屋被拆迁,只能暂时住进冬冷夏热的简易棚屋。陈姓小女女孩大清早用冰冷的山泉水为家人洗衣服。□陈海燕 摄房屋拆迁是对公民重大财产的剥夺,这不仅涉及到公民对自己财产所有物权利的保护,也涉及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几次宪法修改后,私有财产保护写入宪法,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并给于补偿。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宪法并未给于明确规定,补偿的原则如何也语焉不详。这为近年来,公民财产被征用时权益受到侵害埋下了祸根。

物权法业已颁布实行,其对公民财产保护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现实中,公民财产被剥夺的现象仍然层出不穷。
什么是公共利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民应该做出什么样的贡献,他们又该得到怎样的补偿才合理?
阳山县黎埠镇农民配合高速公路建设交出了自己的土地,也要交出自己的房子。但是他们对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提出质疑,理由非常简单——他们要有自己的房子。对于他们来说,被拆迁的房子是唯一的住所,被拆迁后他们必须重新建房。但目前的补偿制度下,他们得到的补偿款却无法建起新房。他们为此怀疑,作为非商品房的农村住房,尤其是唯一的住房,其补偿是否应该高于房子本身的市场价格。
城市房屋拆迁已经考虑房子所处的地段、区位等要素而给予拆迁户更合理的补偿。农村是否也应该考虑新的补偿标准?否则,现有的拆迁就会大大降低拆迁户的生活水平,这与发展的目的明显不相符。
随着经济发展,诸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越来越多的公共利益工程将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如何在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保护个人利益是值得探讨的严肃话题。
在以下的故事中,黎埠镇的拆迁户对于补偿不合理的抗争始终处于无序状态,他们申诉的途径要么是上访,要么是死守房子。缺乏一个公正客观的机构在发生争议时协调仲裁,这使拆迁户和当地政府之间的矛盾始终无法调和。强势的政府最终完全按照自己的方式摆平了拆迁户。
对于农民来说,失去土地意味着失去收入来源,失去房子则意味着失去安身之所。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让农民失去了几乎一切,那么是否应该让这些做出贡献的人首先享有公共利益的好处。
农民权益保护法正在酝酿之中,我们期待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