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一网 广州市地税局明确,从今日起,广州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将实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1%;其他商品房2%;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实行预征。
据市地税局介绍,广州现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在2004年制定的。此次调整,是随着形势的变化,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而进行必要的调整。在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中,对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实行不同的预征率,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同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也规定:纳税人建筑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考虑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可以对普通住宅与其他商品房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对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设置了两档不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另外,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此对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实行预征。
税务专家分析,新规定实施前,广州市执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为三档,其中:普通标准住宅的预征比例为0.5%;综合楼预征比例为0.7%;除普通标准住宅和综合楼外的其他房产开发项目预征比例为1%.新规定实施后,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的预征率相应提高,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商需要缴纳税款增加;而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限价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商不需要预交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