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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超标排放将可追缴4倍排污费

2007-07-29 10:05:16 来源:新快报 作刘正旭 闫怀强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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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超标排放可处以最高4倍的排污费。在今年1月,省环保局在处理东莞福安印染厂偷排事件时,首次采取了追缴排污费的方式,对该企业追缴了1155万元的排污费,大大震慑了企业偷排行为。


昨天记者从省环保局了解到,《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最高可追缴4倍的排污费。大大增加对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者因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导致污染物超标,超标倍数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可按不超过4倍。

据了解,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处罚排污企业,最多只能罚款20万元,造成企业守法的成本大大高于违法成本。今年1月,省环保局在处理东莞福安印染厂偷排事件时,首次采取了追缴排污费的方式,对该企业追缴了1155万元的排污费,大大震慑了企业偷排行为。此次,广东通过立法的形式,把追缴排污费列入对污染企业的处罚手段,并规定最多可按超标4倍的罚款追缴,可以说是处理污染行为的一次重大创新。

《办法》还规定,排污企业的污水如果交给污水处理单位,但未达到标,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此外,《办法》也规定了排污费使用方向,排污费将采取征收、使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排污费全部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排污费的用途进行了细化。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其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区域性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区域、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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