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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权渐失 李鸿忠:有立法权就是特区

2007-07-27 10:48:56 来源: 作者: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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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立法权,深圳就还是“特区”!”今年初,全国人大通过新税法,深圳的最后一项经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特殊优惠宣告结束,特区还特不特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前天(25日),深圳市委书记李鸿忠表示,特区立法权,是中央给深圳的最重要支持。

15年前,深圳史无前例地获得立法权,如今特区立法覆盖了深圳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三分之一是在国家没有相关法例的情况下新创的。大前天下午,纪念深圳经济特区授权立法15周年座谈会暨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召开。

立法权是特区最大的优势

深圳能成为一座人均GDP达到8815美元、百业兴盛社会稳定的现代化城市,与15年前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立法权密不可分。当时只有省级人大才拥有立法权。

7月24日,深圳市委书记李鸿忠、老领导李灏等相聚五洲宾馆,围绕着“特区立法权”抚今追昔。回想起15年前的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领导们仍然兴奋不已。

原深圳市市委书记李灏谈及此事依然激动:“《决定》明确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当时,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只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拥有立法权,即使是各省的省会城市也只有“半个立法权”。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经济特区组织实施,这在全国还是第一次,体现了中央对深圳的大力支持。

李鸿忠也认为中央对经济特区的最大支持,就是特区立法权。他说,依靠税收的优惠政策和特区立法权,深圳建立了极为重要的制度平台。深圳并无政治优势,若无特区立法权,则很难在发展中巩固“特区”地位。正因为中央给了深圳立法权,深圳才发挥了最大的力量。

取得立法权并非一帆风顺

作为祖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许多事情深圳必须先闯先干。许多领导都清晰记得这样一件事情:在取得立法权之前,香港李嘉诚的公司和西门子公司等国内外一些大型公司准备进驻保税区,在和深圳方面签订的合同里面,对方都明确了一项条款:待保税条例生效后,本合同生效。

法治的重要性日趋凸现。但在当时,法律除了少数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提请省人大通过外,大多是政府性规范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一旦出了特区便不被认可,打官司也不能成为依据。为了适应和稳定新的经济现象,就需要立法。1988年,深圳终于提出了拥有特区立法权的建议。

记者查阅资料获悉,深圳获得特区立法权同邓小平也颇有渊源。据了解,在深圳提出特区立法权之后,当时的国家体改委便派人到香港做调查研究。之后,他们给国务院写了一份报告,提出“全面执行香港的法律制度”,这大大出乎了深圳当时领导的意料。中央领导看完报告后批示:除了全面执行香港的法律制度外,其他都同意。随即,中央有关部门成立小组,开始着手起草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议案。作为关系深圳命运的一件大事,很多深圳官员激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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