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公民国家主义代替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
在国家制度创新目标的选择上,目前中国流行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两种意见,但细想起来,似乎两种提法都不太科学。
民族主义的理论基石是民族自决权理论。"民族自决权"指各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自由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它最初是由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政治要求之一。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出来。1918年1月,美国总统威尔逊发表"十四点"宣言,也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称民族自决应是重新划分"战败国"领土的依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权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随着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殖民地、附属国纷纷宣告独立,作为主权国家参加联合国。到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新独立的和以前独立的前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已在联合国中占多数。在它们的影响下,联合国大会从1958年以来通过了一系列决议确认民族自决权。其中最重要的是1960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十五届会议以89票对0票、9票弃权通过的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这项宣言确立了"民族自决权"为一项法律权利。1966年12月16日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0年10月24日联大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1958年12月12日、1965年12月20日和1975年11月10日联大先后通过的有关民族自决的决议,都进一步总结和发展了民族自决权的国际实践和理论。
"民族自决权"也包含着自我否定的内容。
民族自决权的核心是各民族有自主建立国家和选择国家形式的权利。当某一民族还在受外国奴役或没有自己的国家的时候,其民族存在的最高原则是民族自决权,即有自主建国的权利,这也正是目前阿拉法特领导下的巴勒斯坦人建国事业的法理基础。但是当这个民族自决成立了国家,那么它原来享有的民族自决权在这时就已让渡并服从于国家主权,民族身份应让位于国家公民的身份,原先民族自决权在国际舞台上的民族主体地位也自动让位于其自主选择的国家主体地位。这时原先的民族主义,就在逻辑上和实践上完成了自我否定。这如谈恋爱结婚的道理一样,结婚之前,双方都有选择的自由,这对个人称人权,在民族问题上则是"民族自决权"。谈恋爱时,我有权决定跟这个人结婚,或者跟那个人结婚。但一旦结婚,两个人权就经相互让渡而成为一个家庭权利,两个人的部分权利就让渡于家庭的权利。如要离婚,就必须要经过国家法律认可。对于一个民族来说,你可以单独,也可以与其他民族联合建立一个国家,然而你一旦完成了这一选择,并得到国内国际的承认,这就意味着民族自决权已让渡于国家主权。如果你要与这个国家相分离,也必须经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的批准。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台湾的所谓"政权"是非法的。1949年它失去国内人民的承认,1971年它又失去国际承认。而失去国内国际双重承认,则台湾就没有"主权国家"的资格。如果说什么"政治实体",政治实体更没有主权资格。(http://www.yannan.cn)
对此联合国文件也有相应的说明。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中明确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至于传统帝国扩张所造成的多民族国家,其民族自决权仅限于各民族的自治权(见《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三条)。联合国上述规定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高于民族自决权的原则,而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又是民族自决权的让渡原则。这两大原则决定了在没有异族侵略的情况下,民族国家建立后再提民族主义是不科学和不合时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