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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审议7部重要法律 不签合同付2倍工资

2007-06-25 10:03:31 来源:新华网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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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25日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律师法修订草案等。法律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根据上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行了修改,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建立

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律师法修订草案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反垄断法草案垄断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7种行为将被罚巨款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国家鼓励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银行等单位拒不协助执行法院可拘留其负责人

就业促进法草案用人单位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媒体不得擅自发布”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包括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许多单位和部门认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

为了建立健全统一的风险补偿机制,草案提出:“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劳动合同法草案不订书面合同须付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委建议增加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草案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就业促进法草案专设一章

集中规定公平就业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包括内容有: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执行难”专门定三策对于一些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配合、不协助,甚至帮助当事人藏匿、转移财产,妨碍法院执行的情形。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等。

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

超期不执行申请换法院

针对一些执行案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情况,草案增加新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异地执行可找当地法院异地执行,尤其是跨省执行,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严重的还会遭遇暴力抗法。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反垄断法草案滥搭售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7种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经营者违反本法,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法修订草案自办律所须有5年以上资历今后,我国将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

据了解,在这个修订草案中规定,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不得申请个人开业等。

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律师见嫌疑人不被监听将“入法”律师法修订草案,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以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

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

律师“出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修订草案中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草案同时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如果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履行保密义务范围扩大

修订草案扩大了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对此草案中规定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也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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