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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男孩死于医疗事故:65天辗转三个城市三医院

2007-04-13 14:42:49 来源: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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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18岁的儿子癫痫发作,65天里辗转了三个城市的三家医院就诊,但最终不幸身亡。夫妻俩将三家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60余万元。昨天,静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未判决。

王先生诉称,2003年8月,小王因偶有癫痫发作,到山西某医院就诊。医院给儿子服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和检测的,自制含鲁米那西药成分的中药药物“速效镇痫灵”“清痫灵”等药。用药不久,儿子出现乏力、皮疹、发热、咽喉肿痛等反应。20天后,医生让儿子带着药品出院自服,儿子用药后身体不适。

9月,儿子到湖州市某医院就疹,诊断为药物性肝炎、皮炎、继发性癫痫,但没有进一步查找病因,仍嘱继续服用山西某医院给的药物。后来,医院不顾儿子出现的药物过敏症状,予鲁米那0.1克肌注,次日,儿子出现双手发紫,全身大量皮疹、高热。医院没有理睬家属的提醒,连续一周肌注,直到一周后偶尔发现肝功能严重异常方才停药。10月,在家属的要求下,湖州某医院将儿子转到上海某医院。经该医院的初期治疗后,小王病情好转,但后来改用药物后病情恶化,后不幸死亡。

经上海医学会鉴定,小王的死亡构成医疗事故。昨天,湖州某医院没有到庭,王先生放弃了向上海某医院的索赔,焦点落在了山西某医院的索赔问题上。王先生的代理律师指出,小王在上海去世,后果发生地在上海,所以应结合上海的经济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山西某医院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这是医疗事故赔偿,应根据事故发生地山西的情况来赔偿,最后该律师表示,可根据医疗事故条例,按上海标准酌情赔偿。(记者焦晓虹)(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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