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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门前被砍 店方被判担责赔偿2.8万余元

乔建 2006-07-21 04:39:29





  事发时酒店保安未阻止,法院判决酒店赔偿2.8万余元

奥一网讯 在消费的酒店门前遭遇不明身份人砍伤,酒店保安第一时间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酒店为此被法院判定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记者昨日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石排某酒店因为此案被判赔偿2.8万余元。

2004年9月21日晚,翟某强与朋友到东莞石排镇崇某酒店开办的卡拉OK厅消费,次日凌晨零时许,翟某强消费完毕后刚走出卡拉OK厅大门,就被数名持刀的男子用菜刀砍伤,整个事件持续4分钟左右,后犯案人员去向不明。

据了解,案发现场位于卡拉OK厅门前,离停车场约2米远,事件发生前,崇某酒店有两保安在停车场值班,其中有一名保安在事件发生前发觉有异常情况,但没有上报和采取预防措施。在事件发生过程中,两保安也没有采取阻止措施。翟某强受伤后,即被朋友送到石排医院治疗,当日转到东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4年10月1日出院,前后共花费医疗费1.8万余元。2005年翟某强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案发后,翟某强亲属将崇某酒店告上了东莞市人民法院,要求酒店承担责任。

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崇某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大小、崇某酒店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若有过错,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这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于2005年作出一审判决,判崇某酒店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崇某酒店共赔偿翟某强及其亲人等共计2.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翟某强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要求崇某酒店赔偿各种费用近17万元。东莞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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